【导语】:在确保“产权明晰、有效经营、群众受益”的原则下,利用参股、租赁经营等方式积极探索“村集体经济+新型经营主体+农户”发展模式,壮大村集体经济,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带动农户增收。严格控制沟坑占比不超过种植面积10%和水稻亩产量等指标,切实夯实粮食安全责任。
奖补类型及标准
(一)基地建设项目:支持镇、村积极开展稻虾综合种养基地的建设,对流转撂荒地连片发展稻虾综合种养项目(连片15亩以上)按1000元/亩的标准安排奖补资金,用于田间工程建设;利用低洼田、低产田等连片发展稻虾综合种养项目(连片15亩以上)按650元/亩的标准安排奖补资金,用于田间工程建设;储水塘养殖设施冬棚建设按2000元/亩的标准安排奖补资金;基地红线范围内的项目建设不得重复补贴。
(二)贷款贴息项目:鼓励新型经营主体贷款发展集中连片稻虾综合种养项目(连片15亩以上),发展稻虾综合种养产业期间的新增贷款主要用于稻虾综合种养项目生产经营,按照国家同期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贴息期1年,最高贷款额度3000元/亩(本金),超过贷款额度发生的利息额不给予补贴〕。
(三)精深加工项目:鼓励经营主体进行稻虾综合种养水产品精深加工、产品包装,实行标准化生产,并积极申报SC食品生产认证,对稻虾综合种养水产品深加工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地址上,建设标准化加工厂房(含深加工)及配套加工设备,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加工厂房并获得虾产品SC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资金保障
2023年至2025年,每年统筹上级涉农资金150万元用于扶持稻虾综合种养产业项目,其中30万元由县农业农村局用于邀请省市专家指导、技术培训、品牌宣传、项目管理、验收等其它工作;120万元扶持奖补给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当年度奖补资金不足时,经验收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将定额120万元按原标准比例重新制订分配方案。
申报管理办法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1.基地建设项目。
①申报对象为本县内的村集体组织、农业专业合作社、养殖企业,且申报对象需具有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运作规范,近年来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②同一地点已完成验收并获得奖补资金的,不得重复申请。
③项目必须在连片15亩以上(含15亩)的撂荒地、低洼田、低产田等新发展稻虾综合种养,15亩以下不在奖补范围。
2.贷款贴息项目。
申报对象必须是当年建设稻虾共作项目连片开发撂荒地15亩以上(含15亩),且贷款用途必须是当年贷款用于稻虾共作项目建设的本县内经营主体。
3.精深加工项目。
申报对象为在本县内发展虾产品深加工,且SC证书为当年度取得的经营主体。
(二)申报程序。
1.自主申报。
实施主体于每年2月份提交申报书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附件2);按照先建后补原则,基地建设项目和精深加工项目实施主体在每年的6月和10月将填写好的补贴申请书(附件3、5)及相关材料(精深加工项目还需提供SC食品生产认证原件及复印件)报当地镇人民政府;贷款贴息项目实施主体在贷款发生次年满一年后将填写好的补贴申请书(附件4)及相关材料〔当年贷款合同、贷款利息清单、贷款用途证明(银行提供)等〕报当地镇人民政府。
2.镇级初验。
当地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实施主体申报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的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以镇为单位将申报书等相关材料报县农业农村局。
3.县级验收。
县农业农村局对申报书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统一提交给由县稻虾共作产业发展工作专班组织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科工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单位相关人员成立的县验收小组开展实地核查验收。
4.公示。
县级验收通过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项目资金补贴情况,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资金拨付。
经县验收小组核查验收确认,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汇总并报县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财政局通过银信部门直接拨付给实施单位。
其它水产品种进行“稻渔综合种养”参照本方案执行。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