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机动车驾驶人因死亡、身体不适、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不属于行政处罚。当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出现以下10种情况时,需要注销:
● 持证人死亡的。
● 持证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 持证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 持证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 持证人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 持证人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 持证人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
●持证人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持证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 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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